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