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7004A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双双,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野,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0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就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股权(轮候查封)、车辆(暂无法处置)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力
审 判 员  胡伟东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裕聪
书 记 员  姚 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