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6858号
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命,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俞
审 判 员 陆 青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蒋杨锋
书 记 员 高沈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