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3民催45号
申请人:浙江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0010004124091040号(出票日期2017年3月1日,出票金额20000.00元。申请人:浙江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账号:12×××81,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和平支行。收款人: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徐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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