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8号1栋1单元5-6层。法定代表人***,院长。委托代理人*晶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何仕伟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