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78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7407387J,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城汶河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郑恒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民,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波,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凡丽,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鲁0881民初27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34320元担保,且该款已汇至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名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