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782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7407387J,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城汶河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郝树礼,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或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期限为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名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