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城汶河街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7407387J。
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以(2021)鲁0923执保396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3700xxxx721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亚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文文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