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前调291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汶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7407387J。

法定代表人:郝树礼,经理。

申请执行**彬与被执行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九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