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19713号
原告: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侯毅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亮,男,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巧,女,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继永,男,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茂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刁 彤
人 民 陪 审 员 冯 巍
人 民 陪 审 员 江志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