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昭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昭平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平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昭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昭平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履行完毕本案案款,申请人同意该案到此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昭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