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辖490号
原告:**。
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一、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2819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篡改和伪造原告的笔录、违反法定程序;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2、篡改和伪造原告的笔录。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违法事实。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至2013年管理岗位工作的管理效益提成工资共计395465.80元(分别为2011年度97224.40元、2012年度203041.40元、2013年度上半年95200元);二、判令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9月完成的马山水泥厂工程结算单个项目提成工资87129元;三、判令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完成的崇左市北讳二路、重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单个项目提成工资10181.86元;四、判令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按拖欠工资金额的25%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3194.17元;五、判令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210.50元;六、判令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向原告支付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加付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4105.25元,计算方法附后。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承担。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该院近年受理案件数量增速较高,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当事人诉累及节约诉讼时间成本,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该院确有特殊原因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鉴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人案比确为高位运行,为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本案由南宁市辖区内其他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红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黄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