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251816.55元及利息;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2641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671.3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金额过少,同意暂不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R×××××丰田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佛冈县汤塘管理区农群经济合作社(柏林园)【不动产权证号:佛国用(2011)00113)】和佛冈县汤塘镇黄花湖【不动产权证号:佛国用(2010)0014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村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所在地未有实际经营活动,只有地上和园林建筑和个别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没有其他设备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执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伟诚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管宋英
法官助理陈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