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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32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北、永兴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亚娟,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B1-338、339、34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5日由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现称)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湘0703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20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208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