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菲勇朗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438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联和路7巷8号101、20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499221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菲勇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夏一街15、17号1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MC31A。
法定代表人:廖幼辉。
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菲勇朗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2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4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模
审判员*学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