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男,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育祥、***,均为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广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惜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于2012年10月1日入职惜福公司,任职清洁工。双方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新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双方均确认**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96.9元。
惜福公司主张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多次通知**新续签劳动合同,**新不愿意续签,故双方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惜福公司提交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拟证明公司通知**新续签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新员工,我单位与你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9月30日到期,我公司决定与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9月29日前到九龙项目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9月29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不回复的,视为你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落款处盖有惜福公司公章,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EMS单号为1020209342523快递的收件人为:**新,快递内容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新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主张自己收到了《通知书》,听说自己的同事***去了公司后,公司要求其签署空白合同,所以自己就没有去公司。
双方发生争议,**新于2017年10月17日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惜福公司向**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2.惜福公司向**新支付未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5000元;3.惜福公司向**新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失业金12000元;4.惜福公司归还**新的失业证。2018年2月28日,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1772号《裁决书》,裁决:一、惜福公司向**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84.5元;二、惜福公司向**新归还失业证;三、驳回**新的其他仲裁请求。惜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惜福公司的第二项无需归还失业证的诉讼请求,**新当庭确认已经收到失业证并撤回对该项的主张,惜福公司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予以准许。
惜福公司和**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30日届满,惜福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新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新亦确认收到该《通知书》,且收到后并没有去过公司,亦没有就公司的《通知书》作出书面回复,亦无证据表示自己在此期间对公司表达续签意愿。《通知书》中已明确“不回复的,视为劳动者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认为应认定惜福公司与**新合同到期后**新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84.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负担。
上诉人**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仅凭一份《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认定公司愿意与**新续订劳动合同,并认定**新不愿意与惜福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而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首先,惜福公司在九龙项目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大部分都将近到期;如果惜福公司愿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则其应在2017年9月前向员工公示并将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列明,而且在《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也应将劳动合同条件进行列明或者将劳动合同文本一同寄送;但惜福公司并没有将劳动合同条件通知**新,也没有将合同送达**新。其次,因惜福公司并没有将合同条件或文本寄送**新,故惜福公司向**新发送《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一份邀约邀请,并非邀约。通知书上的“不回复的,视为你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之条款是无效的,通知书加重**新的义务,剥削**新的权利。**新于2017年9月27日才收到通知书,而惜福公司在没有寄送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下要求**新29日进行回复是不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惯例,时间上是不足够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惜福公司应与**新同等或提高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第二次与惜福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是2014年10月13日,而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是2014年9月30日,所以惜福公司在没有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给**新的情况下,只给**新两天的时间既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也没有给予**新充分的考虑。并且,惜福公司在九龙的项目也将被政府收回,惜福公司并不能为**新提供同等的劳动条件,即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惜福公司给**新发送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事实上是虚假的陈述,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粤011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惜福公司支付**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84.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惜福公司承担。
惜福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惜福公司已经通知**新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新拒绝签订,故惜福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新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惜福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向**新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出了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9月29日前到九龙项目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9月29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不回复的,视为你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新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既未主动与惜福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协商,也未举证证明其以任何方式向惜福公司作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惜福公司与**新合同到期后**新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并判决惜福公司无需向**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