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4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拥军,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育祥、黄泳华,均为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惜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于2012年10月1日入职惜福公司,任职清洁工。双方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7年5月19日***受伤,2017年7月25日,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7年9月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均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2017年8月2日,广州市医保局为***报销工伤门诊费用2964.10元。惜福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7年9月27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每月。
惜福公司主张***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能及时上班,请病假超过2个月,惜福公司多次通知其返岗未果,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第一份《返岗通知书》载明:***,你于2017年5月19日在工作时不慎摔伤,……你的停工留薪期早已过了,公司多次催促你返岗,你却不返岗,现公司再次通知你于2017年9月15日前返回原工作岗位。否则,公司将按公司规定处理。该份通知于2017年9月13日被签收。第二份《返岗通知书》载明:***,……公司已通过邮局快递《返岗通知书》惜福字[2017]0902号要求你于2017年9月15日前返回原工作岗位,你至今未返岗,现公司再次通知你于2017年9月22日前返回原工作岗位。否则,公司将按公司规定处理。该份通知于2017年9月22日被签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伤情较为严重,认为需要继续治疗,不适合上班,且自己自2017年9月9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仍有15日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惜福公司在发出《返岗通知书》时,该份鉴定结论尚未生效。同时***向公司提交了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共10张、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的病假建议书共12张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惜福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仅一个月,并确认收到的最后一份病假单是2017年8月16日开具的,休假时间到2017年8月23日,后面的病假单都未收到。***主张其于2017年9月21日向惜福公司邮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的同时将后续的休假单一起寄给公司,公司确认收到该申请书,但否认收到休假单,该申请书中***明确因伤情严重需继续康复治疗故向公司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4个月。惜福公司确认收到该份申请书,但认为***的停工留薪期只有一个月,所以未对此作出回复。
惜福公司主张***违反了《项目部员工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2点“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的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另主张根据该份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对该份《项目部员工管理制度》的三性不予确认,主张不知悉亦未有送达,也无工会盖章。
2017年9月25日,惜福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的停工留薪期早已过了,公司多次通知你返岗,且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和9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发出书面《返岗通知书》,你却不返岗。因你旷工时间太长、情节特别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决定从2017年9月27日0时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缴回我公司发给你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等物资,结清工资。该份通知书于2017年9月26日被签收。
关于年休假的问题,惜福公司提交了2014年至2016年的员工年休假表,拟证明***已休年休假,并主张2012年至2016年的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停工留薪期发放工资991.72元,惜福公司当庭确认同意按照仲裁结果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08.28元。
关于病假期间工资问题,双方均确认病假期间发放工资298.63元。惜福公司主张***的停工留薪期仅为一个月,不应该继续休病假。***提交社保缴费明细,拟证明自己在2012年10月1日前就已参加工作。社保缴费明细显示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系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为***缴纳社保。惜福公司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双方发生争议,***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惜福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惜福公司向***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27日失业金12000元及归还失业证;3.惜福公司向***支付2012年和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3461元;4.惜福公司向***支付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工资差额2100元;5.惜福公司向***支付工伤医疗费6825元;6.惜福公司向***支付2017年8月、9月工资2000元。2018年3月2日,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1774号《裁决书》,裁决:一、惜福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二、惜福公司向***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3461元;三、惜福公司向***支付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08.28元;四、惜福公司向***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1日病假期间工资2193.18元;五、惜福公司向***归还失业证;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惜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惜福公司的第五项无需归还失业证的诉讼请求,***当庭确认已经收到失业证并撤回对该项的主张,惜福公司当庭撤回第五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惜福公司和***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惜福公司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惜福公司主张***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公司多次催告未有上班,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有提交病假休假单,虽公司仅确认收到的休假单休假至2017年8月23日,但实际上***开具的病假单一直休假至9月27日,即使公司主张没有收到后续休假单,但在公司向***发出返岗通知后,***已向公司发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公司对此应并未给予答复亦未再进行病假期限核实即认定劳动者旷工的行为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惜福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惜福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将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对***进行告知及送达,其认定***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亦存在不当,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惜福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3000元/月×5个月×2倍)。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惜福公司主张***2012年至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出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至于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在2017年度请病假超过2个月,不应享受2017年的年休假。故,惜福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惜福公司当庭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结果支付该部分差额2008.28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病假期间工资的问题。***提供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证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解除之日止均为休病假。双方均确认***病假期间公司向其发放298.63元工资。***对仲裁裁决2193.18元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0元;二、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08.28元;三、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差额2193.18元;四、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461元;五、驳回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惜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惜福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认定事实不清。惜福公司收到的***最后一份病假单是2017年8月16日开具的,休假时间到2017年8月23日。因***在2017年8月24日后,未请假无故超过15天不到惜福公司上班,惜福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发出第一份《返岗通知书》。***2017年9月13日签收此通知书后,一直未向惜福公司请假也未寄有关病假建议书给惜福公司。因此,惜福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第二次寄《返岗通知书》要求***返岗工作。惜福公司并无过错,***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合计28天内未请假无故不返岗工作存在过错。
二、***的停职留薪期根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至2017年6月18日结束。惜福公司收到的最后一份病假单的休假时间是到2017年8月23日,尽管***称于2017年9月21日向惜福公司邮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的同时把后续休假单寄给惜福公司。但即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在招工报名表所填的工作经历“自2008年3月至2012年9月在九龙镇环境保护部工作”以及***在惜福公司工作的年限,***的医疗期最长为三个月: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4日惜福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前,共计六天不返岗工作,即***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根据惜福公司的规章制度《项目部员工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2点,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惜福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惜福公司收到后续的休假单,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9月2日无故不返岗工作,***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根据惜福公司的规章制度《项目部员工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二点,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惜福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
综上,惜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11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针对惜福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其他意见与***的上诉意见一致。
***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认定***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己过时效是法律理解错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所支付给职工300%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所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未休年休假300%工资报酬时效不应适用一年的规定。故***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粤0112民初1567号判决书第四项,改判惜福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463元;2、二审诉讼费由惜福公司承担。
惜福公司针对***的上诉答辩称,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同意原审判决的认定,其他意见与惜福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惜福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劳动合同的问题。虽然,惜福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及2017年9月20日两次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返岗上班。但***亦于2017年9月21日向惜福公司邮寄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以及后续的休假单。由于惜福公司在此前已经默认了***不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请病假,在惜福公司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是否继续同意其延续病假的情况下,就于2017年9月25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定***构成旷工,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惜福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该部分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上诉称年休假工资不应计算诉讼时效,但在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惜福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瑞晖
审判员  肖 凯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泽鑫
冯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