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0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507、2508房。
法定代表人:曲以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凤,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4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粤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付新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要求粤华公司支付解除赔偿金11206.26元、生活费55800元。事实和理由:一、粤华公司主动辞退***,按国家劳动法和疫情期间国家的要求是不能辞退员工,国家法律大于企业制度。故粤华公司主动辞退***应按工资的双倍,即11206.26元给***。二、***长期带病工作。2020年3月24日晚下着大雨,***身体有病,医生多次建议住院治疗,雨淋伤口后病情更加严重,而且已向粤华公司主管请假,信息发送时间是23:21,而晚班的时间为23:30-7:30。本来发短信内容要发“老毛病发炎了”,属于身体伤病不能上班,不属于旷工。三、粤华公司对队员执行双重标准管理。岗位近两年内来了不少于新队员20人,但来了又都离开粤华公司。粤华公司管理人员和老队员团队陷害和诬陷队员,在没有***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诬陷***违纪,对此,粤华公司应调出工作录像予以证明。四、对于户外长期站立的岗位,粤华公司没有工作岗亭。***在户外高温环境下工作,导致身体受伤。***受伤后长达一年没有人替换岗位,其申请了多次,都被粤华公司拒绝。有些队员都住院治疗,此说明工作环境恶劣。五、***从2020年4月3日起中止和粤华公司的合作,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去找工作,且疫情期间也没有工作机会,现在也快一年。粤华公司的行为,导致***小孩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都不能正常支付,故要求粤华公司支付疫情期间因身体受到伤害导致不能参加工作的生活费和治疗费55800元。
粤华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粤华公司支付解除补偿金11206.26元、生活费55800元(自2020年4月3日起两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9日***入职粤华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7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时工资1895元/月。2020年4月3日***收到粤华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解除原因:“因你于2020年3月24日在未知会、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到公司上班,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两天以下(含两天)者。属触犯丙类过失行为;鉴于你2019年11月11日因无故离岗30分钟以上,已依规受到公司最后警告处分后365日内再次触犯丙类过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020年5月26日***以粤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请求。
***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2、内部调动通知书,证明我在公司服务过几个项目点。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粤华公司违法主动辞退员工,是在疫情期间国家又三令五申不允许辞退员工,且我方在带病受伤情况下。4、公告栏(3月28日-4月3日),证明在我不知情情况下,我还没有离开公司就对我进行公告公示。5、医院就诊发票和诊断书及病历资料,证明我方在带病带伤工作,医生多次建议我住院治疗,但是单位领导回复我没办法调岗换岗,因为没人顶替我。6、疫情期间执勤现场图片(5张),证明我方现场执勤情况。7、番禺区政府政务大楼工作现场图片,证明现场工作没有岗亭。8、就读大学孩子的银行卡图片,证明粤华公司没有发赔偿工资。9、执勤工作户外高温长期站立脚部发炎图片,证明我受伤情况、没有工作岗亭。10、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11、短信记录,证明有向主管请假。粤华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三性确认,但证明***于2017年12月19日与粤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2三性确认,但仅证明***从番禺路灯所物业服务中心调到番禺府物业服务中心。证据3三性确认,证明***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违纪辞退处分。证据4三性确认,质证意见同证据3。证据5-9三性不予确认,并与本案无关。证据10三性确认,证明仲裁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情况。证据11显示3月24日23点21分四个字“睡过头了”并不代表请假的意思表示,且是请假当天半夜发的,是不符合公司请假流程。
粤华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员查明案件事实情况,驳回***全部仲裁请求。2、劳动合同,证明***于2017年12月19日与粤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员工手册》及签约记录,证明***知悉粤华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4、《员工违纪签认呈批表》2018年4月21日,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49条第2点第8小点。5、《员工违纪签认呈批表》2018年4月27日,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49条第3点第2小点。6、《员工违纪签认呈批表》2018年8月23日,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49条第3点第2小点。7、《员工违纪签认呈批表》2018年12月26日,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49条第3点第2小点。8、《员工违纪签认及处分呈批表》2019年11月11日,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第七章第39条第4款第八项和第十章第49条第3款第2项。9、《员工违纪签认及处分呈批表》及公告2020年3月25日,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49条第3款第1项。10、《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公示,证明***被告知其行为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违纪辞退处分。11、《基层员工离职通知书》及2020年3月4日工资签收表,证明***于2020年4月3日离职以及收到2020年3月和4月的工资。12、《内部调动通知书》,证明***于2020年12月20日从番禺路灯所服务中心调到番禺府物业服务中心工作。13、《员工考勤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证明***工作为5天8小时。14、工资明细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证明***2018年4月-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明细。15、工资签收表(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证明***2018年4月至2020年2月均已收到工资。***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没意见,我方已起诉。证据2这份是最早的一份,但之后我们还有续签。证据3是公司制定的制度,我方确认有收到。证据4-7确认均是我签的字,但是均是在威逼情况下被迫签的。证据8-9均不是我方签名,不确认,是对方串通嫁祸。证据10证明书是我方签字,但是是在对方威逼情况下签的;公示我方没有签字,我方不知情。证据11没意见,我不签字就拿不到钱。证据12没意见,因为我方需要服从公司。证据13-15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其一,《员工手册》***已签收,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其二,2018年4月21日、4月27日、8月23日《员工违纪签认呈批表》及2018年12月26日《员工违纪签认及处分呈批表》***均已签名确认,足以证明***多次擅离职守,即***确有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其三,粤华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11日《员工违纪签认及处分呈批表》有多名见证人签字确认且有相关照片为凭,故一审法院认定***确有违规行为。其四,2020年3月24日***未有上班,而***自行提交的短信已载明***在3月24日23:21分才发送内容“睡过头了”,足以证实***是因睡过头而未上班,即无理由旷工,显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粤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主张的补偿金、生活费则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粤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支付生活费。
关于粤华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粤华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其应该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上载明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首先,关于解除的制度依据问题,粤华公司主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根据粤华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签阅表,可以证实***对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签收且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次,关于解除的事实依据问题,粤华公司主张***在2019年11月11日值班期间无故离岗超过30分钟,该事实在《员工违纪签认及处分呈批表》上有其他见证人签名,也有照片辅助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粤华公司主张***在2020年3月24日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旷工,***主张有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请假,但***提交的请假短信是在当天23:21分发送,内容为“睡过头”,该情形属于无理由旷工。因此,粤华公司解除的事实依据充分。综上,粤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其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主张生活费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印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晶
陈培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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