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

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73民终36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粤华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粤华物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华服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粤华物业公司所有诉讼请求;3.粤华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粤华服务公司存在侵权恶意属认定事实错误。1.粤华服务公司自2015年成立至今,主要经营业务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和计算机系统服务等,物业管理服务仅仅只是次要性和副业性的经营业务。粤华服务公司进入物业管理行业时间短、涉足范围小,对粤华物业公司的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了解,况且粤华物业公司登记注册在**区,未涉足南沙地区的业务、也并未在南沙区进行宣传推广,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及于南沙地区。因此,粤华服务公司不具有攀附其企业名称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观恶意。2.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的优先权和独占性权利应受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和行业的限制。粤华服务公司已注意到在广州市南沙区××号具有在先的企业。粤华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时签署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书》,无侵权恶意。3.鉴于粤华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并非物业管理服务,所以粤华服务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字号为“粤华城市服务”,将“粤华”与“城市服务”结合使用,已使得“粤华城市服务”与粤华物业公司的“粤华物业管理”区别开来,已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粤华服务公司侵占了粤华物业公司的市场份额属认定事实错误。粤华服务公司仅仅实施了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并未通过使用“粤华”字号而获得任何业务,也从未使用“粤华”字号对外宣传推广、招揽业务。(三)一审法院认定粤华物业公司的“粤华”商标在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属认定事实错误。粤华物业公司据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和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主要为荣誉证书、牌匾和所谓的媒体报道,其荣誉证书和牌匾要么是不具权威性的社团、自治组织的内部评选和颁发的,要么是粤华物业公司的客户单位为其出具的牌匾,不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真实性存疑。此外,所谓的媒体报道均为部分公众号对粤华物业公司日常工作和会议内容的推文和地方媒体对抗击疫情有关的报道,与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无任何关联性,并且公众号推文的阅读量极少,缺乏关注度。除上述材料外,粤华物业公司没有在广告宣传方面作出任何投入。(四)一审法院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和相关公众的辨识能力存在错误理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知,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招投标过程本身设置了种种资质、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工具设备、企业信用和投标价格等要求,并且设有专家评审,对投标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而确定中标对象,而不是单纯以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中标条件。因此,鉴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粤华服务公司不可能通过攀附粤华物业公司的“粤华”商标和字号的影响力而取得相关业务。2.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公众和受众群体均为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和普通业主,所有相关公众和受众群体均具有极高的文化素质和判断能力,对企业的资质、信用、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均具有极强的辨识能力,相对于物业管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的相关公众来说,粤华服务公司使用“粤华”二字作为字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五)一审法院据以判定赔偿金额的事实认定错误。1.粤华物业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缺乏显著性,况且粤华物业公司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粤华物业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不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粤华服务公司已尽合理避让义务,仅仅存在工商变更登记中使用“粤华”二字,不具有侵权恶意,更不构成侵权。2.粤华服务公司陈述自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态良好,是指物业管理并非粤华服务公司主营业务,粤华服务公司的经营状态是来源于其他非物业管理业务的贡献。粤华服务公司并未因变更企业名称而获利,为此也提交证据证明所承接的物业管理业务均以企业名称变更前的“广州讯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承接的业务,并未以“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任何物业管理业务。(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粤华物业公司起诉粤华服务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已侵占市场份额的事实,简单以“适用相同或相似标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念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粤华物业公司辩称,(一)粤华物业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粤华物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全国范围内拥有数十家分公司和子公司,连续多年缴纳较高额的税款,在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领域取得了众多的奖励及荣誉。在广东省内承接了多个物业管理项目,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相关物业服务项目亦获得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等荣誉,粤华物业公司的字号在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已为公众所认可,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二)粤华服务公司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粤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业务遍及广东省内和省外,包括广州市南沙区,粤华服务公司理应知道粤华物业公司的企业字号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且粤华服务公司变更的企业名称是以广东为冠名的,在其签署的**书中,也是**遵守广东省工商局推行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并且这份**书特别写明此**书适用于冠省名的企业,因此粤华服务公司对于相同字号或商标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避让义务。(三)粤华服务公司使用的字号与粤华物业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应视为造成混淆。 粤华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粤华服务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粤华”字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粤华”字样;2.粤华服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3.粤华服务公司在《南方日报》(非中缝位置)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4.粤华服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粤华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粤华物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环保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办公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医院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咨询等。 第519413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粤华物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受托管理、代管产业等,有效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 第1766204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粤华物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受托管理、代管产业,有效期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二、案涉权利商标及企业名称知名度情况 粤华物业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粤华物业公司企业介绍相关视频;2.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份,显示粤华物业公司第5194136号“”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服务项目:不动产管理,有效期限分别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止、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国际顶级域名证书等多份,显示粤华物业公司为多个软件的著作权人、多个专利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多个域名持有者;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显示粤华物业公司**分公司、常熟分公司、东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及粤华物业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广州番禺粤华物业有限公、广州海珠粵华物业有限公司等20余家企业信息;5.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多份,显示粤华公司2016-2020年连续被评定为纳税信用A纳税人,纳税金额高;6.证书,显示粤华物业公司获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广州环卫行业经营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书、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反贿赂管理体系ISO37001:2016认证证书等,粤华物业公司获评连续十五年(2006年度至2020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2012-2018连续七年)、2018年度广东省优秀企业、2021年广东省优秀信用企业、2020年度广东省“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2004年中国广州最具诚信度企业130强、建设行业企业信用AAA级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2012-2013年度广东省诚信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诚信优质企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20周年“诚信标杆企业”、2015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企业、2015物业管理最具成长性企业、2016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2020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优秀组织奖”、2016年度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支持贡献奖、广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2015年度广州优秀企业、2020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优秀组织奖”、2016年度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支持贡献奖、2013年中国物业管理品牌影响力企业、物业管理综合实力TOP200企业、2015年广东省自主创新示范企业、2016年广东省服务100强、2015年度广州优秀企业、广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标杆企业、广州市物业服务满意度TOP10排行榜上榜单位、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20周年之行业先进集体评选活动最佳企业、2017年广东服务业100强、2019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2021大湾区物业服务品牌企业、2020《中国物业管理》杂志年会报告物业管理(城市服务)样本企业、2021广东省物业服务综合发展实力企业、2020写字楼物业服务领先企业、广州市用户满意服务明星企业、2004年度广东省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2004年度广东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广州市“百年百品”质量品牌企业、嘉年***之年度最具创新能力企业奖、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理论研究创新奖、广东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物业管理高科技低碳运行绿色管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10-2011年度广州十佳优质服务物业管理企业、2012年度广州最具竞争力物业服务企业10强、2021中国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100强、2018广东服务业100强、2021中国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100强、2021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品牌价值100强、2021中国物业服务华南品牌企业20强、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粤华物业公司“粤华物业”获评广东省用户满意品牌,以及粤华物业公司在扶贫捐赠、参与疫情防控、党建等方面的相关证书,粤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物业服务所涉及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获质量管理体系世标认证,广州志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获五星级保安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等;7.粤华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在广州南沙、黄埔、海珠、**,中山等地相关项目的牌匾;8.文件打印件,其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名单的通知》(苏建房管〔2020〕158号),显示附件名单包括物业服务单位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项目;《常熟市房产管理处关于表彰2019年度常熟市物业服务先进企业和物业服务优秀小区的决定》(常房〔2020〕59号),显示附件名单包括物业服务单位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项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名单的通知》(苏住建物〔2020〕5号),显示附件名单包括物业服务单位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项目;9.粤华物业公司相关项目物业服务照片,其中部分物业服务单位门头或桌侧标注有“”或“”标识;10.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订阅号微信公众号中关于粤华物业公司召开党建会议、物业课程编制委员会会议、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等相关报道网页截图;11.《媒体报道: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公众号(2020年)》《媒体报道: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公众号(2020年)》《媒体报道: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公众号(2020年)》《媒体报道(2021年)》等表格,**粤华物业公司媒体相关报道的日期、文章名、网址等信息。 三、被诉侵权行为 粤华服务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1日,公司注册时使用名称为广州讯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2020年9月21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粤华服务公司,主营项目由商业服务业变更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粤华服务公司内档显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书》载明“申报的名称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书》载明“二、**不侵犯他人名称极、驰名商标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筒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已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三、**所选择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相同的,存在投资关系。四、**知悉申报的企业名称属于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近似的,存在侵权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文件落款日期均为2020年9月18日,均加盖“广州讯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粤华物业公司主张粤华服务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粤华”字样与第5194135号“”商标、第17662042号“”商标构成相同,与粤华物业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粤华”文字构成相同。粤华服务公司认为其在企业名称中将“粤华”与“城市服务”四字结合使用,与其他企业区分,与案涉权利商标及粤华物业公司企业字号“粤华”并不相同或近似。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21)粤广广州第165128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11月17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台物业管理服务搜索“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显示成交量0,服务区域包括广州市、江门市、韶关市、湛江市、佛山市等多个城市,公司**显示粤华服务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并有粤华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图片。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21)粤广广州第165126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11月1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搜索“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近半年共查询到2条信息,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显示发布时间2021年6月28日,“中标(成交)信息”中排序第三的供应商为粤华服务公司,中标(成交)金额:95.1624360(万元),服务名称及范围均为“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服务时间1年,“中标公示”文件显示“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中标候选公示”载明中标候选人中第三候选人为粤华服务公司。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21)粤广广州第165127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11月17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搜索“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查询到的信息中,“广州市黄埔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评审结果公告”显示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项目编号INTENTIONNOTICE[2021]00528,“综合评分法推荐候选人排序表”中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粤华服务公司。 粤华服务公司确认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广州市黄埔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但主张均未中标,并提供以下证据:1.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页截图,显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中标候选公示”,中标候选人中粤华服务公司为第三候选人;2.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网页截图,显示合同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项目编号DDYJ-2021-237911,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供应商为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庭审中,粤华服务公司确认其自2015年成立后至今经营状况良好,均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项目经营,但主张其主要业务为城市公共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并非其主要业务;2020年9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前后营业状况没有明显变化。 四、其他事实 粤华物业公司诉请赔偿额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3000元及差旅费1500元左右,提供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粤华物业公司关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请求指粤华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但没有证据证实。 2021年1月8日,粤华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粤华服务公司出具律师函称,粤华服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注册商标“粤华”作为企业字号,已构成对粤华物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粤华服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相关文字及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粤华”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 2021年1月29日,粤华服务公司委托律师向粤华物业公司回复律师函称,粤华物业公司认为粤华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系对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错误理解,粤华服务公司使用“粤华”二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系正当行使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粤华服务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页截图,显示广东省粤华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华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记信息,拟证明粤华物业公司对“粤华”字号不具有独占性;2.粤华服务公司宣传手册,包括粤华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广州讯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公司**、粤华服务公司相关资质及获奖证书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粤华服务公司为计算机政府政务效绩辅助热线管理平台V1.0等软件的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为多个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广州讯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获奖牌匾照片;相关工程案例介绍及图片等;3.粤华服务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打印件,显示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在2016至2020年之间,证据2-3拟证明粤华服务公司在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在物业管理行业已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无需攀附粤华物业公司商标及字号知名度;4.企查查“广东省五华商会”信息网页截图、“南沙客家促进会成立事迹”网页截图及相关照片,拟证明粤华服务公司使用“粤华”字号具有合理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粤华物业公司系案涉第5194135号“”商标、第1766204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受托管理、代管产业等服务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根据粤华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粤华物业公司“粤华物业”获评广东省用户满意品牌,结合粤华物业公司相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照片中所使用的“粤华物业”等标识,以及其在物业管理类服务上所获得奖项及网页宣传,粤华物业公司经过多年使用、经营及宣传,案涉权利商标在物业管理类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粤华服务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使用“粤华”作为字号,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粤华物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数十家分公司或子公司,连续多年缴纳较高额税款,在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领域获得了众多奖励及荣誉,在广东省内承接了多个物业管理项目,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相关物业服务项目亦获得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等荣誉,故“粤华”作为粤华物业公司字号在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 关于竞争关系,从经营范围上看,粤华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环保咨询、网络技术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办公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后勤管理、医院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咨询等;而粤华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粤华服务公司提交的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在庭审中的自认亦表明,其自2015年登记成立至今一直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且在2020年经变更企业名称后,还参与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绿化保洁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次)”“广州市黄埔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服务项目的投标。因此,二者经营范围存在交叉,且均从事物业服务项目经营,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至于粤华服务公司辩称物业服务项目并非其全部业务,并不影响双方竞争关系的成立。 粤华服务公司与粤华物业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城市服务”及“物业”均为用于指示其主营业务的通用词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均为“粤华”字号,二者完全相同。粤华服务公司的字号“粤华”与第5194135号“”商标的中文文字部分“粤华”二字的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整体构成近似;与第17662042号“”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仅字体有差异,整体构成近似;结合粤华物业公司提供的企业字号及案涉权利商标知名度证据,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以为粤华服务公司与粤华物业公司存在联系。粤华物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而粤华服务公司成立时的名称原为“广州讯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至2020年9月方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粤华服务公司,同时将主营项目由商业服务业变更为公共设施管理业。而粤华服务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前一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明确**“申报的名称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所选择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相同的,存在投资关系”。粤华服务公司作为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理应知道粤华物业公司及案涉“粤华”商标在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变更工商登记时已有明确提示及**,明知其自身与粤华物业公司不存在授权或投资关系的情况下,仍将与粤华物业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粤华服务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和避让义务,主观上有攀附粤华物业公司企业字号及案涉权利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抢占了粤华物业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粤华服务公司的各项抗辩理由:首先,“粤华”二字并无固定含义,粤华服务公司辩称投资人为广东省五华县人及在南沙区客家经济文化促进会、广州五华商会任职等情况,与其在企业登记成立五年后变更企业名称为粤华服务公司并无必然联系,不能证实其使用“粤华”作为企业字号的正当性;其次,粤华服务公司提交的其他案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粤华”字号的相关证据,案外人使用“粤华”企业字号的具体情况及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与粤华服务公司在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不能据此否定粤华物业公司“粤华”字号及案涉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三,粤华服务公司辩称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受众为大型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具有较高素质和判断能力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是作为基础社会服务,其消费者不仅为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更包括大量普通业主,不能以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较高辨别能力,否定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事实;至于粤华服务公司是否实际中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并不影响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粤华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粤华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也未证明粤华服务公司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实际利益,综合考虑粤华物业公司企业字号以及案涉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粤华服务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粤华服务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的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及粤华物业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粤华服务公司赔偿粤华物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关于粤华物业公司诉请粤华服务公司在《南方日报》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对其公司商誉造成损失,且一审法院已经判令粤华服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粤华服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粤华”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粤华”字样;二、粤华服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粤华物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三、驳回粤华物业公司其他诉请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粤华物业公司负担6210元,粤华服务公司负担69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充分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二审争议是:1.粤华服务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粤华物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一审判决粤华服务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 (一)关于粤华服务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粤华物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粤华物业公司于2009年9月注册第5194135号“”商标,在粤华物业公司的经营中持续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粤华服务公司也从事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服务,其明知涉案第5194135号“”商标已经在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等类别上获准注册,且在物业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2020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将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变更为“粤华”,与第5194135号“”商标的主要呼叫相同,属于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粤华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注册第17662042号“”商标,但粤华物业公司提交的涉案证据未显示其于核定服务类别如何实际使用并令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粤华服务公司字号中有“粤华”字样,未达至误导相关公众,令相关公众将该字号与粤华物业公司第17662042号“”商标产生关联。一审法院于此问题上的认定为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粤华物业公司在2020年之前已获得众多经营荣誉,包括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以及2018年度广东省优秀企业等。另外,粤华物业公司在2020年之前于广东省内及全国已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广。前述事实足以表明,起码地在广东省及广州市区域内,粤华物业公司的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本院对粤华服务公司上诉认为粤华物业公司的影响力不及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意见不作采纳。粤华服务公司于2020年9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现名的字号与粤华物业公司的字号相同,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其与粤华物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一审判决粤华服务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粤华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粤华物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鉴于粤华物业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与粤华服务公司因被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粤华服务公司的经营规模、粤华物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粤华服务公司向粤华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粤华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缴纳),由广东粤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屈 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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