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1民初461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女,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兴国,***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95637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507、2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732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由伟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山前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832343XT。
法定代表人:由伟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公司”)、常熟市由伟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伟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兴国,被告中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变更为***)、***,被告粤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由伟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物损失95170元、修复材料合理损耗15000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114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向被告中南公司购买位于常熟市×××室房屋,被告粤华公司提供物业管理,2019年原告与被告由伟壮公司签订装潢合同,由被告由伟壮公司承揽该房屋的装修。2021年8月19日,原告发现房屋外面污水通过一根埋在地下的管道流进原告房屋地下室,造成房屋地板、家具、墙面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经评估达951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是三被告互相推脱,至今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南公司辩称,1、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房屋管道畅通无堵塞。原告2011年10月购买常熟×××室房屋,被告中南公司于2013年1月向原告交付房屋,并配合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明。该房屋在交付前,被告中南公司已做通球实验,实验结果良好,通过率100%,故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房屋无管道堵塞问题,且原告在接收房屋时并未提出任何房屋质量问题整改的要求。2、根据质保相关规定,本案所涉问题均已过保。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管道堵塞质保期为2个月,给排水管道质保期为2年,外墙防水质保期为5年。案涉房屋2013年1月即已交付,质保期早已过期,故被告中南公司也不应当为原告管道堵塞导致的渗漏水承担责任。3、原告房屋渗漏原因系其自行改造水管导致,被告中南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质量要求,原告房屋渗漏管道位置系一楼卫生间处对外连接户外污水井管道,被告中南公司按图施工后验收合格交付。2013年交付至2021年期间,被告中南公司未接到原告无论是管道漏水、堵塞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的报修,且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堵塞渗水问题是发生在原告装修改造之后,故原告所述渗水原因与被告中南公司有关也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告房屋管道堵塞、渗漏问题并非被告中南公司原因导致,不应由被告中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粤华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粤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粤华公司已经对原告报修地下管井堵塞问题进行及时疏通处理,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无主观过错,与其他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依据,即使退一步讲原告有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粤华公司物业服务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粤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由伟壮公司辩称,据被告由伟壮公司了解,污水池的公共排污管道堵塞以后使污水池的污水通过北面小房间的墙体所隐藏的内置管道流到原告的房屋内,该管道隐藏在浇灌的混凝土内,通过肉眼无法识别,外观表现仅为普通墙面,该管道不属于原告水电施工范围,且污水池的公共排污管属于物业公司的维护管理范围,其堵塞行为与被告由伟壮公司的装修行为无关。其次,在事发时被告由伟壮公司装修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被告由伟壮公司在2020年4月就已经完成水电工程并验收合格,距离案涉污水倒流的事故发生相距16个月,在此期间房屋内的抽水马桶等设施都能正常使用,并未出现过漏水或者污水反流现象,也能说明被告由伟壮公司的装修质量合格,事故原因并非被告由伟壮公司的水电安装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由伟壮公司的诉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
***、**系常熟市×××室房屋的产权人,2013年1月接收房屋,2017年9月13日办理产权登记。中南世纪城小区系中南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粤华公司。2021年8月19日,**发现案涉房屋地下室已被污水浸泡了4、5天,水深5厘米左右,地板家具等受损。**报知粤华公司,粤华公司在接到报修后,当日指派了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排查原因,疏通了污水井,排除了污水井的堵塞问题。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了渗水管道的位置,即位于地下室天花板处,正上方为案涉房屋一楼卫生间。由伟壮公司对案涉渗水管道加装堵头后,至今未再发生渗水问题。
另查明:粤华公司与常熟市中南世纪城(北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载明,《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物业公司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四。附件四《常熟中南北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4.1载明,……;地下管井堵塞及时疏通。
2019年6月20日,***(委托方、甲方)与由伟壮公司(施工方、乙方)签订《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伟壮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条约定甲方责任和义务:4、不得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4、乙方责任(2)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
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于被告由伟壮公司对案涉房屋一楼卫生间排水管道进行了改造是知情的,原告**在被告由伟壮公司提供的《水电验收表》上签字,该验收表“验收内容”第3项提到了“下水改造”。
又查明:本案所涉纠纷,***、**曾以中南公司、粤华公司等为被告诉至本院,后撤诉。在该案诉前调解期间,本院根据***、**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苏州新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因漏水造成的案涉房屋地下室财产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12月20日,苏州新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苏新报字(2021)第87号〕,评估结论是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22日,案涉房屋因漏水造成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值为95170元。原告为本次评估预交了评估费4000元。
原告主张修复材料合理损耗15000元,其解释称是指原告在对地下室装修等进行修复时会多产生余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案涉地下室致损的原因,二是承担责任主体及比例。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地下室致损原因问题。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渗水管道,能够认定导致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系原告室外公共污水井堵塞后,污水通过与原告房屋相连的管道流进案涉地下室发生水浸事故,导致原告地下室内的财物因被水浸而受损。
二、关于承担责任主体及比例问题。污水倒灌对居民财产造成损失,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施工时是否设计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于2013年1月交付使用,至本案2021年8月19日发生渗水时已逾八年,原告在2013年1月接收房屋至2019年6月进行房屋装修期间,未曾出现过污水倒流进入地下室的现象,此说明排水系统能够发挥相应作用,且相关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佐证排水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故本院推定开发商也即被告中南公司施工时设计的排水系统符合相应标准。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被告中南公司于2013年1月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即原告,至案涉地下室2021年8月19日发生第一次渗水时已超过五年的保修期间,故此被告中南公司得以免责。审理中,原告亦明确被告中南公司对案涉原告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第二要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粤华公司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指派了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排查原因,疏通了污水井,排除了污水井的堵塞问题,避免了原告因污水井堵塞产生进一步损失,但被告粤华公司未能就此次污水井堵塞,事前进行排查,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定期对污水井进行维护、疏通。故被告粤华公司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由伟壮公司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部分排水管道进行了改造。对于原告地下室渗水是否与被告由伟壮公司的装修有因果关系,因渗水部位已进行修复,且渗水现场已不存在,导致无法对装修工程质量和造成渗水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根据当事人陈述,案涉渗水管道加装堵头后,渗水问题得以解决,据此可以确认该渗水管道是污水进入的主要原因。鉴于在被告由伟壮公司装修之前,未曾出现过污水倒流进入地下室的现象,渗水问题发生在装修改造了排水管道之后,这就使得“在污水井堵塞的情况下,污水进入擅自改造的管道未能正常排水流入地下室致损”这一结论具有较高的盖然性。被告由伟壮公司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为两种原因叠加所致,属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现地下室内浸水,其时间离事发已逾4、5天,原告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粤华公司、被告由伟壮公司的侵权责任。据此,综合两种致害原因对原告损失的原因力、作用力,本院分析认定污水井堵塞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相较于擅自改造管道致使不能正常排水而言轻微(在管道正常排水情况下,污水井堵塞并不必然导致污水倒流),被告由伟壮公司对管道的改造系经原告本人同意,原告应该预见被告由伟壮公司对管道的改造行为今后有可能会对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坏,但仍同意或放任被告由伟壮公司实施管道改造行为,原告应当自行对其擅自改造管道的不当装修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由被告粤华公司、装修的具体实施方被告由伟壮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而言被告由伟壮公司应对房屋的装修质量瑕疵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全案事发经过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被告粤华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由伟壮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
经苏州新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95170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4000元系为确定原告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上述原告财产损失由被告粤华公司赔偿10%,计9917元(99170元×10%)、被告由伟壮公司赔偿20%,计19834元(99170元×20%)。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修复材料合理损耗1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917元;
二、被告常熟市由伟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98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3元,由原告***、**负担1808元,被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58元,被告常熟市由伟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1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由伟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分别向其支付258元、517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由伟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支付258元、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