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961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系原告***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广州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村增南路自编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付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