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园林局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园林局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2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29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262219890314581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爱国东村25栋101室
被告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鲁洪亮,机构代码:46780903-6。
被告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双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桂文海,机构代码:76902490-9。
被告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
被告铜陵市园林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金山东路3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园林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富生
审 判 员  王梦宁
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洪 蕾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