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道以西(***亚温泉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茄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焦作市温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鹏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政府对面临街楼东侧楼1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范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县***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鹏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县***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县***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拥复
审判员 苏 凯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