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华卓建设有限公司

魏高磊与焦作华卓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2334号
原告:魏高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华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雨斌,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武陟县嘉应观乡政府院内。
被告:王建勋,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魏高磊与被告焦作华卓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魏高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高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和 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