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6。
法定代表人:刘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百慧,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康,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翠平
审判员  孙永红
审判员  徐烽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