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8766号
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55463746。
法定代表人:刘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百慧,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康,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538822E。
负责人:何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百慧,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康,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4。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5元,由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敖敏琦
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