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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8766号
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55463746。
法定代表人:刘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百慧,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康,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538822E。
负责人:何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百慧,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康,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4。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5元,由原告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敖敏琦
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