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4执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兆河路庐江县经开商业步行街B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475152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77730805999999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
联系方式:0551879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