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049号
原告: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
技术开发区兆河路庐江县经开商业步行街B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47515250。
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黄路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桑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