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367号
原告: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兆河路庐江县经开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4751525Q.
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09700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无法通知***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华川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巧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