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822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现居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C座1808室。
法定代表人:武波。
原告***诉被告***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高为民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提供沙石、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尚有31951.62元货款未结清。现其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1951.62元,偿付因迟延履行货款造成的损失3541.3元。
被告***观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同年3月,原告为被告提供沙石、水泥、混凝土等材料,金额分别为27105.2元、129229.8元;2017年4月至同年5月,原告为蓝光天悦辰项目工地提供沙石、水泥、混凝土等材料,金额分别为71518.2元、4887元,项目负责人签名为杨某。2018年2月1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武波向原告出具“对账单”,明确:2月份天悦城辅料27100元,3月18日汇款27100元,天悦城4月份材料71518元,3月天悦城材料129229元,合计200747元;2018年5月份付捌万元,余款年后付清。2018年2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原告付款20000元;2019年2月4日,被告员工罗某通过银行向原告付款30000元,备注货款。
另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委托书,明确:被告在苏州天悦城项目欠园建劳务班组人工费108846.47元,现委托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景观公司)将被告所欠园建劳务班组人工费代付给原告个人账户,从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
审理中,原告称,杨某是天悦城项目工地负责人,且是金谷景观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向其出具委托书后,其已收到金谷景观公司代被告支付的108846.47元,其中14835.91元由金谷景观公司支付给被告后再由被告支付给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6787.53元并偿付以46787.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以46787.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原件、对账单原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委托书,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可视为被告未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结合原告陈述,可以认定:1、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材料款200747元,承诺于2018年5月支付80000元,余款年后付清;2、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58846.4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787.53元,因2017年5月份原告向蓝光天悦城供货的4887元材料并非被告员工签收,且在2018年2月13日对账时被告未予确认,故本院仅支持41900.53元。至于原告向蓝光天悦城供货由杨某签收的4887元的材料款,由原告另行处理。原告主张以41900.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以41900.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1900.53元,偿付利息956.90元(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及以41900.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的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庄支行,账号62×××1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为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