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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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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保41号
 
***观工程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陕04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2日对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1773、工行江苏省无锡城南支行XXXXXXXXXXXXXXX9338、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8426_000001、中信银行无锡锡山支行XXXXXXXXXXXXXXX3559_000001账户以48634397.13元为限进行了网络查控,实际冻结可用金额47114080.5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止。本案申请保全财产已保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保41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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