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31民初82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015602XL。
法定代表人:武金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薛群利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3元,减半收取计37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屈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