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82民初6015号
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鹏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6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鹏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卫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