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5290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联系地址同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1996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6年4月入职北京市西城区月坛电视广播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月坛开发部),担任调试、检验等工作,月坛开发部直到2002年才与原告签订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月坛开发部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发射二台(曾用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发射二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发射二台”,以下简称发射台)作为申请单位,于1989年9月申请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月坛开发部设立之时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发射台当时的负责人(台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是由发射台实际经营、管理和控制。后月坛开发部因经营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2004年3月,发射台在包括原告在内绝大多数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设立新公司(即被告)全面接收月坛开发部以达到降低损失、规避负面影响和风险的目的。被告自2004年3月起全面接收月坛开发部后,企业法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员工岗位及实际的工作内容均未发生改变,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依然由发射台实际管理和控制,被告公司相关审批均需经发射台领导最终签字才有效,并且相关文件资料,公章等均保管在发射台。 因原告面临退休,被告对原告养老保险及公积金补缴等事宜久拖不办,自2020年起,原告曾向被告和发射台多次反映,要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等。2021年8月,经发射台审批通过,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原告补缴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保险,并于2021年9月通过联审。联审通过后,发射台反悔又不愿为原告补缴,被告也随之以各种理由拒绝缴费。 2021年11月,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自1996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月坛开发部的关联性为由,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仅裁决原告自2004年3月23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支持原告仲裁请求。原告对此表示不服,在仲裁阶段,因***拒绝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调阅、复印被告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资料的申请,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曾联系并申请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调取被告为原告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所提交的资料(其中就有关于被告全面承接月坛开发部的《企业关联关系说明》,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提交的1998年至2005年的工资单等证据),开庭中原告也出示了被告提交资料的部分打印件(未盖章),并再次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但仲裁裁决显示仲裁庭并未调取该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最终导致原告的仲裁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 原告本应于2022年2月份办理退休,现因发射台和被告的恶意阻挠,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办理退休。发射台通过新设被告公司全面接收月坛开发部时,并未取得员工的知情、同意,已经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又以月坛开发部的法定代表人死亡,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等为由拒不配合社保稽核部门开展工作,属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2021年8月,被告为原告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应***要求,被告已向***提供了原告1998年至2005年工资单,并且申请材料还加盖了月坛开发部的公章。被告和发射台的上述做法,就是通过换壳的手段(通过设立被告公司全面接收月坛开发部,实际经营范围、业务、员工等不变),对内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对外规避风险,逃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先是拖延不给原告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补缴联审通过后又反悔、拒绝补缴,现在又否认其全面承接月坛开发部、包括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488号裁决书的部分裁决内容,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国广电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之后才具备用工资格,之前不具备用工资格,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国广电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原告于1996年4月起在被告处工作。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从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原告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材料,保险确认申请表载明: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月坛电视广播技术开发部,单位补缴原因: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现申请为其补缴,补缴时间: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单位: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单位补缴原因: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现申请为其补缴,补缴时间: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关于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载明: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现申请为其补缴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落款单位为被告。“证明”载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电视广播技术开发部于2004年5月26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国电中视电视广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关系的证明”载明:国广电公司于2006年1月在西城区社保开户,同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目前我公司要为职工补办之前欠缴的社保,但因“北京市西城区月坛电视广播技术开发部”已处于被吊销状态无法正常支付社保款项,所以申请由“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来支付欠缴的社保款项。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r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488号裁决书,确认双方于2004年3月23日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2004年3月23日前并不具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要求确认双方自1996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北京国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