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青0222行初30号
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岩、禅静安,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闫占邦,该局局长。
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冯 英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