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东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禅静安,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互助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安永辉,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录,该县法制办主任。
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互助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互政(2016)5号《关于同意卡索峡水电站”10.28”泄水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登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并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王海林
审判员 薛红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