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中天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法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中天实业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薄文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中天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40万元,利息627300元,案件受理费26995.5元,执行费57536.5元,共计611183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22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该案具备了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志勤
审判员  冯建安
审判员  焦泽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白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