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377号
原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2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共和县恰***团结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海南州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共和县恰***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96号1幢1**10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青海黄电绿蔚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8-2号1号楼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州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黄电绿蔚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需要核实案件事实及调取有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朋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