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2784号
原告邯郸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稽山公寓******,联系方式:198××××0620
法定代表人杨燕华。
诉讼代理人王波,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大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河,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划科研大厦),联系方式:16630076699
法定代表人崔建明。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邯郸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大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邯郸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邯郸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