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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463号 原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493272871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酒仙桥街道办事处三河村168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社区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25N12W。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26433076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0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