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右翼前旗居力很镇红十月村民委员会、金海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21民初1605号
原告***,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被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右翼前旗居力很镇红十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右翼前旗居力很镇红十月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四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