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扎鲁特旗南街石料加工厂、田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1481号
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6865494516。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鲁特旗南街石料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MA0MXRY31D。
法定代表人:*某
被告:田某,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扎鲁特旗南街石料加工厂、田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扎鲁特旗南街石料加工厂、田某给付原告爆破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扎鲁特旗南街石料加工厂、田某的信息不明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