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恒基采石矿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2298号
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玉龙汽贸路
法定代表人:朱富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鲁特旗恒基采石矿
住所地: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
法定代表人:姚洪波职务:经理
被告:***,男,45岁,汉族,扎鲁特旗恒基采石矿矿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扎鲁特旗恒基采石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扎鲁特旗恒基采石矿、***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扎鲁特旗恒基采石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庆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