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富荣,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公司经理,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安爆破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安爆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利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