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02民初2749号
原告:***,性别,女1974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一: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二:言语诚康商贸河北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玉村南路66号铁路土地巡查站院内2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2MAOCHR3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玉村南路明月装饰材料商城南二店库房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MB0N2787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言语诚康商贸河北有限公司、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