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8132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