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国春与******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92民初6210号 原告:郑国春,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西街166号28栋1**1楼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社区沿河北路1002号**大厦B座37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郑国春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商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 郑国春诉称,郑国春于2021年4月26日组织人员进场德商·朗诗熙***项目北地块住宅公区及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在2021年6月16日与合田公司签订编号为HT-HT-R-2021-328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协议书,协议金额为4,079,609.01元,项目于2022年4月16日与合田公司签订编号为HT-HT-R-2022-328-1的补充协议,金额为682,573.01元。项目于2022年4月28日至4月30日集中交房后,两个月集中维修期,并于2022年6月30日完工撤场。2022年9月,广田公司和合田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合同结算金额为4,975,303.84元,累计已付金额4,212,824.08元,扣除质保金金额125,770.39元,未付金额为636,709.37元,2023年1月20日,德商公司代付金额150,000元,剩余未付金额为486,709.37元。广田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德商公司开具委托付款申请,申请代付劳务班组部分劳务费金额为353,038元,要求在2023年1月20日之前全额支付,但成德商公司仅支付150,000元。后德商公司又承诺在2023年3月底之前支付委托付款申请的剩余劳务费203,038元,但一直拖到2023年6月底都未支付。故郑国春请求德商公司、广田公司、合田公司向郑国春支付德商·朗诗熙***项目北地块住宅公区及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项目劳务结算款486,709.37元。 广田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2023年7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粤03破申8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广田公司的破产申请,目前广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正在进行中,郑国春如认为对广田公司享有债权,应向广田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请求依法驳回郑国春的起诉。 德商公司、合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组,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郑国春诉请德商公司、广田公司、合田公司支付工程项目劳务结算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郑国春系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提起本案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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