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民初2991号 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高新区。 经营者:***。 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高**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朝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朝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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