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民初2991号
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高新区。
经营者:***。
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高**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朝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朝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