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执3132号
申请执行人:大邑县蜀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新大道38号8栋1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56570U,住所地金堂县金中路53号楼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今品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5RMQ6X,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金马物流中心金八路与物流三号路交汇处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0727461G,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海南金盛达建材城油漆涂料区T11-01-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邑县蜀艺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今品木业有限公司、***佳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川012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00832.9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14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金堂县“成都恒大御景半岛”楼盘开发商,本院巳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住宅、公寓、车位等财产,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