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02民初3411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配偶,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一: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二:言语诚康商贸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玉村南路66号铁路土地巡查站院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CHR3B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区玉村南路明月装饰材料商城南二店库房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MB0N2787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言语诚康商贸河北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39.58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