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02民初3411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配偶,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一: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二:言语诚康商贸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玉村南路66号铁路土地巡查站院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CHR3B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区玉村南路明月装饰材料商城南二店库房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MB0N2787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言语诚康商贸河北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39.58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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